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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泰终身医疗保险附约(已型)(不分红保单)保单条款.PDF

第 一 条:[保险契约的构成]
本保险单条款、附着之要保书、批注及其他约定书,均为本保险契约 (以下简称本契约) 的构成部分。
本契约的解释,应探求契约当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的文字;如有疑义时,以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为准。
第 二 条:[保险责任的开始及交付保险费]
本公司对本契约应负的责任,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且要保人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时开始,本公司并应发给保险单作为承保的凭证。
要保人在本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交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而发生应予给付之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 三 条:[契约撤销权]
要保人于保险单送达的翌日起算十日内,得以书面检同保险单亲自或挂号邮寄向本公司撤销本契约。
要保人依前项规定行使本契约撤销权者,撤销的效力应自要保人亲自送达时起或邮寄邮戳当日零时起生效,本契约自始无效,本公司应无息退还要保人所缴保险费;本契约撤销生效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但契约撤销生效前,若发生保险事故者,视为未撤销,本公司仍应依本契约规定负保险责任。
第 四 条:[第二期以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契约效力的停止]
分期缴纳的第二期以后保险费,应照本契约所载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地点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员前往收取,并交付本公司开发之凭证。第二期以后分期保险费到期未交付时,年缴或半年缴者,自催告到达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月缴或季缴者,则自保险单所载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内为宽限期间。
约定以金融机构转帐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者,本公司于知悉未能依此项约定受领保险费时,应通知要保人交付保险费,其宽限期间依前项约定处理。
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契约自宽限期间终了翌日起停止效力。如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
第 五 条:[保险费的垫缴]
要保人得于要保书或缴费宽限期间终了前以书面声明,第二期以后的分期保险费于超过宽限期间仍未交付者,本公司应以本契约当时的保单价值准备金 (如有保险单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后的余额) 自动垫缴其应缴的保险费及利息,使本契约继续有效,但要保人亦得于次一垫缴日前以书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险费的自动垫缴。垫缴保险费的利息,自宽限期间终了的翌日起,按当时财政部核定的利率计算。
前项每次垫缴保险费的本息,本公司应即出具凭证交予要保人,并于凭证上载明垫缴之本息及本契约保单价值准备金之余额。保单价值准备金之余额不足垫缴一日的保险费且经催告到达后逾三十日仍不交付时,本契约效力停止。
第 六 条:[本契约效力的恢复]
本契约停止效力后,要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两年内,申请复效。
前项复效申请,经本公司同意并经要保人清偿欠缴保险费扣除停效期间的危险保险费后之余额,自翌日上午零时起恢复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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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09-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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