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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DOC

       《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解析
    
    为了便于准则的应用和操作,现就以下问题做出解释:(1)原保险合同的确定;(2)原保险合同收入确认;(3)原保险合同准备金的分类、确认及评估;(4)准备金充足性测试;(5)原保险合同成本。
    
    一、原保险合同的确定
    (一)保险合同的定义
    准则第二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并承担源于被保险人保险风险的协议。”保险合同的认定,关键在于,确定保险风险是否发生转移。只要保险合同中,含有保险风险,就可以认定为保险合同。
    关于“保险风险”的界定,准则第四条规定,“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确定保险人承担了保险风险。”一般中国市场的保险品种都含有风险的转移。由于准则对风险承担的程度未提出要求,所以大部分险种的合同都符合原保险合同。
如果仅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并无保险风险,或保险风险没有发生转移的合同不属于保险合同。例如,某团体基金型补充医疗保险合同约定,承保人将承保的保费为被保险人建立公共账户,如被保险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承保人承担给付责任,但赔付保险金直接冲减公共账户余额,并以公共账户余额为限。待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承保人将被保险人公共账户余额退还给投保人。上述合同虽具有保险的法律形式,但保险损失直接导致投保人将来所获支付的调整,从而将所有保险风险转回投保人,类似的合同,在本准则下不定义为保险合同。

    《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将保险合同定义为“合同的一种,按照该合同,合同一方(承保人)同意在特定的某项不确定的未来事项(保险事项)对合同另一方(投保人)产生不利影响时给予其赔偿从而承担源于投保人的重大保险风险。”
    国际会计准则所确定的保险合同,签订合同的主体并不局限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只要合同的内容和经济实质符合保险合同的定义,均确认为保险合同。此外国际会计准则强调,“只有转移了重大保险风险的合同才是保险合同”。重大保险风险的判定需要专业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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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09-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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